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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补充性辅助地位原则,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损毁财物罪论处。
然而,法院最终却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进行了处罚。
在情节足够详细且清晰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还是被用以“兜底”
。
当然,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也并非全部都得不到妥善处理。
例如,2021年2月,犯罪嫌疑人仇某发布了两条微博,内容涉嫌故意诋毁英雄烈士。
此内容一经传播,造成了极其不好的社会舆论,因此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了逮捕。
本案中仇某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但其处理结果是因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1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主客观相统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主个月。
这是一例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的行为与其他罪名的行为产生交叉时处理较为妥善的案例,并且此案例还是最高检指导案例。
但,笔者认为还是要考虑到占更大比重的地方审判机关的现况。
我国司法人员及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是不容忽视的。
结合案例分析,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他罪名出现重合时,寻衅滋事罪经常性地被并罪,甚至被当作主罪处理。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归罪化”
现象区嘉明在《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的成因与治理》中,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客观归罪10、公共场所认定不严谨以及超出该罪保护法益范8《意见》第九条第四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9《解释》第七条: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第八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围认定的情况[9]。
“客观归罪化”
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的表现。
例如2010年发生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
。
然而出乎多数人意料的是,法院认定肖传国等人判处寻衅滋事罪。
多数人认为被告被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不免因其部分学者的关注及群众的讨论。
不止于此,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有另一种考量:被告等人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法医鉴定的结果显示被告人也仅是造成原告轻微伤,其行为根木不构成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这一案反应出的正是当审判人:()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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