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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途看向审判席:“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谌意歪了歪脑袋,指尖在桌面漫无目的地轻点几下,注视着闻途,目光意味深长。
双簧唱得不错。
他不知道这些话闻途教了多久,就凭李呈昊那磕磕巴巴的表达力绝不可能临场发挥得出来。
这样的一问一答既还原了被告人彼时的心境,又无形中唤起所有人的恻隐之心,让在座的人不禁代入自身:如果换做是我,我又该怎么办。
不得不说,虽然是双簧,却也是一场很高明、很有水平的双簧。
第15章证明目的
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采取“一证一质一辩”
形式,即控方展示一项证据,辩方提出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再对此进行辩论,经过质证的证据确认无误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谌意依次向法庭提交了各组证据,经过漫长的质证,最后展示出小卖部的监控视频,也就是补侦证据,以证明被害人倒下后陷入昏迷。
大屏上的视频播放完毕,闻途示意:“辩护人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这段录像不能证明被害人晕倒,公诉人的解释属于主观臆断,监控视频作为第三方记录,无法像鉴定意见一样确凿证明被害人的生理状态,检方的观点均为推测。
“如果要推测,我也可以跟各位推测一下:第一,关贺可能是被酒瓶砸头而产生短暂晕眩,仅仅是暂时性无力还手,并非陷入昏迷;第二,关贺头部造成外伤,因为剧烈疼痛而身体动作滞后,无暇顾及反抗;第三,关贺在极度紧张之下产生了木僵反应,由于他精神高度紧绷,身体触发自动保护机制导致全身僵硬,而不是丧失意识。”
“反对。”
谌意简单两字铿锵有力,倏而把全场注意力拉至公诉席,他靠在椅背上,慢悠悠抬手打断闻途的发言:
“针对辩护人上述观点,我作简单回应,第一,关贺的晕眩长达半分钟以上,不应称之为‘短暂’晕眩;第二,关贺如果因为剧烈头痛,他应该呈现抱头动作,而不是直挺挺躺在地上;第三,以关贺蛮横的个性和强健的体型,说他因为高度紧张身体僵硬,不合常理。”
他反击得游刃有余,三言两语便直击要害。
旁边的齐乐青谨慎给他递了个纸条:韩主任让我记得提醒您,法庭上要坐有坐相,不要靠椅子和跷二郎腿。
“啧。”
谌意无奈地把腿放下来,坐直了身体。
审判长说:“辩护人对此条视频还有无质证意见?”
“有。”
闻途沉着地开口,“对于公诉人的质疑,我的回答是:第一,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多久才算短暂,请问公诉人又怎么来定义‘短暂’呢,第二,剧烈疼痛下动作迟缓,加上李呈昊不停殴打,他当然有可能来不及反应;第三,关贺虽然具有体型优势,但他被抢了刀,又被压倒在地,已经占了下风,此时产生紧张情绪完全能说通。”
闻途径直盯着公诉席的谌意,寸步不让:“我的推测也许存在瑕疵,但我方提出正当防卫的事实,只需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我方体系本就无需天衣无缝,然而检方想认定被害人昏迷,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公诉人的认定并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谌意指尖轻轻敲着桌面,望着闻途暗自咬牙。
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真相。
司法工作人员不是神,没人能回到案发现场去查验事实,因此法庭只能通过一个个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还原案情。
认定被告有罪,法定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列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95%的证明程度。
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属于新提出事实,辩护人可以为之举证,但考虑到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难度更大,所以辩护人对于新事实的证明标准只需要简单举证,达到约30%的合理怀疑程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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